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交纳2021年度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的通知

龙岩市辖区内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所在单位(企业)、各律师: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关于继续加强对青年律师帮扶工作的通知》(闽律通〔2022〕6号)、《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将交纳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专、兼职律师个人会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

      1、202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且在新罗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按每所13000元/年交纳;

      2、202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且在新罗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按每所3900元/年交纳;

      3、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年度考核时提供复印件),按成立的月数(月数如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按照前述条款中相应的月标准(1083.33元/月或325元/月)交纳;

      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执业律师人数在1-2人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3人(含3人)以上的,按上述标准交纳。

     (二)专兼职律师个人会费:

      1、2019年1月1日之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凡在新罗区内执业的按1560元/年交纳,凡在新罗区外执业的按780元/年交纳;

      2、2019年1月1日(含本日,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年度考核时提供复印件)之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按执业的月数计算交纳个人会费,同时其个人会费自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之日起两年内的减半交纳。自满两年后的第二月起,不享受减半交纳。例如:张三自2019年4月15日首次执业,其至2021年4月15日执业满两年,故其2021年1至4月享受会员费减半政策,5-12月需全额交纳。

      3、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情况下的青年律师帮扶工作,克服因疫情给我市青年律师造成的执业和生活困难,促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和行业发展,市律协将继续开展对青年律师的帮扶工作,即:对截止到2022年3月1日年龄未满三十五周岁(1987年3月1日后出生)且执业未满三年(2019年3月1日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青年律师,免除其应向市律协交纳的2021年度个人会费。

     (三)公职、公司、法援律师的个人会费:

      1、2021年1月1日之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按600元/年交纳;

      2、2021年1月1日(含本日,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年度考核时提供复印件)之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按执业的月数(50元/月)计算交纳个人会费。

      3、公职、公司、法援律师的个人会费可依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9〕145号)中“《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需要交纳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需要交纳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的文件精神,由所在执业单位(企业)承担。

        二、交纳时间及相关事项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2021年度龙岩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交纳会费名单》(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邮箱,主题和附件:律所简称--2021年度龙岩市律所、律师交纳会费名单;秘书处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信息核对无误后会计算出各律所应交的会费,并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汇款。各律所应按要求将款项及时汇入指定账户(汇款时请备注“xx所2021年度会费”)。

      (二)根据2021年12月11日龙岩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修改<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的决定》其中“第六条 律师个人会费的收取。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转出律所(或单位,下同)与转入律所(或单位,下同)应当明确转所前的律师个人会费由哪个律所交纳。转入律所应于接收该律师后15日内将协议结果(由转出所和转入所盖章确认)报龙岩市律师协会备案,作为龙岩市律师协会收费的依据。转入律所未按前述报备的,律师上一年度应交的个人会费由律师交纳个人会费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在的单位进行交纳,龙岩市律师协会不再向原执业机构收取律师个人会费。2、律师转出至龙岩市辖区之外执业或者停止执业的,该律师个人会费由转出时或停止执业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交纳。”请各律师事务所做好会费统计交纳工作。

     (三)公职、公司、法援律师的个人会费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时请备注“单位(企业)简称-姓名-会费”),并将缴交电子回单及《2021年度龙岩市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律师交纳会费情况表》发送到市律协邮箱:lyslsxh1996@163.com。

4、特别提示:未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将依据《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前,未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协会将及时通报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待律师协会出具已全额交纳会费的证明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律师个人年度考核”的规定处理。

三、交纳账号

户名:龙岩市律师协会

账号:59790021231066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联系人:周婷

联系电话:0597-2126318

邮箱:lyslsxh1996@163.com

附件:1.《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

3. /Public/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20316/20220316144923_33953.xls

(由律所汇总提供)

4.2021年度龙岩市公职、公司、法援律师交纳会费情况表

    5.《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6日



附件1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05年6月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6月22日福建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职责,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和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员向各级律师协会交纳会费是每个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以每年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个数和通过律师个人年度考核的人数为准。
      第四条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交纳(分所作为独立单位交纳),个人会费按年度考核时律师人数由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代扣代交。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上交到福建省律师协会)。
      按规定上交的会费,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共同使用。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使用比例为本地总会费收入的6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行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福建省以每年12月底上报司法部报表的社会律师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交会费,此项会费由福建省律师协会承担。
      第五条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年度检查考核时提供复印件),当年度按月计算交纳团体会费;新执业的律师,也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年度考核时提供复印件),当年度按月计算交纳个人会费,同时其个人会费在两年内减半交纳。
      第六条
      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业务收费差距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交纳不同数额的团体和个人会费,并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作为划分收费类别的依据,具体标准为:
      第一类:在福州、厦门市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5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600元。
      第二类: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200元。
      第三类:在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5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800元。
      第四类:在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3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600元。
      第七条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执业律师人数在1-2人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标准的50%缴纳,3人(含3人)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标准缴纳。
      第八条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可以根据当地律师业务收费及行业活动经费状况,制定当地的会费上浮标准,但上浮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50%。按上浮标准所收取的会费由各地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自行支配。
      各地制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经当地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民政部门及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
      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中的律师的会费缴交标准由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会费收取办法。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前,未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协会将及时通报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待律师协会出具已全额交纳会费的证明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律师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省、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律师行业管理及执行机构的日常开支,会费使用情况由律师协会秘书处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和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会费收入独立建账,实行会费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五届龙岩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11日龙岩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修改<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的决定》修正,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职权,保障龙岩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及《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交纳的团体和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标准并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作为划分收费类别的依据,具体标准为:
      1、在新罗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130%交纳,律师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内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的130%交纳。
      2、在新罗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130%交纳,律师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的130%交纳。
      第三条  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中的律师应当交纳个人会费,会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交纳。
      第四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中规定的会费交纳标准修改时,本办法规定的会费交纳基数也相应修改,但30%的上浮标准不变。
      第五条 会员应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或龙岩市律师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律师个人会费的收取。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转出律所(或单位,下同)与转入律所(或单位,下同)应当明确转所前的律师个人会费由哪个律所交纳。转入律所应于接收该律师后15日内将协议结果(由转出所和转入所盖章确认)报龙岩市律师协会备案,作为龙岩市律师协会收费的依据。转入律所未按前述报备的,律师上一年度应交的个人会费由律师交纳个人会费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在的单位进行交纳,龙岩市律师协会不再向原执业机构收取律师个人会费。
      2、律师转出至龙岩市辖区之外执业或者停止执业的,该律师个人会费由转出时或停止执业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交纳。
      第七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与《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以本会费收取标准执行。除会费收取标准以外,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起算,会员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龙岩市律师协会交纳上一年度的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