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6年2月5日龙岩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8年4月25日龙岩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3年1月28日龙岩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7年5月18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12月29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1年12月11日龙岩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11月22日龙岩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促进龙岩市律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龙岩市律师协会,简称:龙岩律协;英文名称:LongY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LYLA。龙岩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龙岩市(以下简称“本市”)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含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会员分布和本会活动地域为龙岩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龙岩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龙岩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龙岩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56号莲花大厦4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完善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执行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自律管理;
    (五)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六)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会员福利和执业保障体系;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八)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九)组织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律师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水平;
    (十)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十一)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及会员的申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二)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十三)协调本会或者会员与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四)支持、促进会员参政议政;
    (十五)建立、组织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同业互助、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十六)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七)宣传律师工作,管理本会网站,开展信息化建设;
    (十八)建立会员登记制度,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九)办理福建省律师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事务;
    (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及在本市单位、企业任职、工作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享有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在本会登记备案并领取实习证书,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照本章程规定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
    (三)享有执业保障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
    (七)被投诉、举报或处分时享有申辩的权利,对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八)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申请本会组织论证和业务指导;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职业培训和社会活动等;
    (五)在被投诉、举报时接受本会的调查,执行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承担本会指派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规定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使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四)指派本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经验交流及对外交流活动;
    (五)被投诉、举报或处分时享有申辩的权利,对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二)教育本单位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三)组织本单位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为本单位律师的执业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在被投诉、举报时接受本会的调查,执行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本单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管理,对本单位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代收代缴本单位律师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任职的单位或工作的企业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在本市内申请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到异地执业、任职、工作,办理转所、变更登记时,必须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会员不在本市单位、企业任职、工作的;
    (三)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四)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被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律师代表大会与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其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本会会长及监事长为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龙岩市司法局审查并经龙岩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代表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律师代表。
      经理事会决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临时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1/5以上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代表大会;
    (二)在代表大会上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或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四)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提出议案;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代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资格终止:
   (一)依照本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终止会员资格的;
   (二)依照本会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代表大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六)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他情形。
     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理事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及重要制度,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职责,通过会议议程,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提出建议,并经律师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并主持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一个律师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的,由新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律师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对上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提出书面质询案,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构或者组成人员当场答复或者另行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需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专门、重大或者紧急事项,经理事会决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提交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但涉及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罢免事项的除外。通讯表决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或质询案。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质询案,本会常务理事会应当予以讨论并作出答复。
本会秘书处设立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意见或建议并反馈。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止。律师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任期相应提前结束或者顺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本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每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且在换届选举方案公布日前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或者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五年以上,且在换届选举方案公布日前在本市相关单位履职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审议批准、接受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辞职,推荐福建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管理规则,会员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等;
     (十二)听取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的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的提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罢免、增补或更换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七)贯彻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十八)根据会费收取规定调整年度会费收取标准;
     (十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线下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通讯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应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罢免、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本会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可以依据本会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罢免提议。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有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罢免要求在提交理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罢免提议提出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就罢免提议作出决议。
       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理事职务:
     (一)依照本会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
     (二)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三)需要辞去理事职务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之一的,理事应在十日内向理事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交理事会时即生效。未提出辞职的,理事会应决定免去其理事职务,经监事会确认后,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报。
       第三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
       符合前款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决定、监事会确认,应当免去其理事职务,并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履行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职责; 
     (三)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资福利政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五)审议通过本会行业管理细则、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审议通过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章程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会工作,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一)依照本会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
     (二)常务理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三)需要辞去常务理事职务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之一的,常务理事应在十日内向常务理事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交常务理事会时即生效。未提出辞职的,常务理事会应劝其辞去常务理事职务,并可以先决议暂停其工作。拒不辞职的,常务理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提请理事会决定免去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组成,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会长、副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不同层级职务任期单独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执行和检查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四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
    (二)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或质询案,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予以讨论后表决;
    (三)规划和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促进本会工作的协同高效运行;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福建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职,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听 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行业竞争。
      第五十一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五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年应向理事会、监事会作年度履职报告,若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对履职情况投不信任票的,被投不信任票的常务理事应当自行辞职;拒不辞去职务的,由理事会决定免去其职务。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所属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经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7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专职执业五年以上、换届方案公布日前/被提名为候选人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行业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监事中提名候选人,经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每次换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的收支和协会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六)监督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律师代表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九)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接受监事长、副监事长的辞职;
    (十)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规范;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提案;
    (六)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警示或提出监督、罢免建议和意见;
    (七)对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监事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履职机构。
      第五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六)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研究、表决有关事项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决议须经监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联名,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罢免提议。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有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罢免要求在提交监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罢免提议提出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就罢免提议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监事一年内二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会议、活动的,或任期内累计五次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的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的,监事会应当劝其辞去监事职务,或者在30日内通过决议暂时停止其履行监事职权,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监事会对有上述情形的监事,可以先决议暂停其工作;监事会对监事作出建议罢免决议的,由监事会提请下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参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的规定。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六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
       第六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会长办公会、律师行业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配合、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期不得超过同届常务理事会的任期。
       十五名以上的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或者监事会对不称职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解聘的,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解聘。
 
第五节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与复查、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教育培训与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及秘书处机关建设等工作。工作委员会应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专业委员会由负责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和交流的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具体设立办法和工作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个人会员担任。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公布。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顾问。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收取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七十三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实习律师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工作、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七十四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为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
       第七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推动司法工作发挥显著作用的;
     (六)为律师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予表扬或奖励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其他行业规定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业处分,并可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提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建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应予处分的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可以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员被处分之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要求福建省律师协会复查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生效行业处分决定的,可以加重处分。
       第七十九条  会员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八十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八十一条  对会员奖励、惩戒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
       第八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十三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领导。
       第八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在龙岩市司法局党组、龙岩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接受龙岩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指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八条  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向本会缴纳会费。
       对拖欠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交;补交之前,由本会建议暂缓其年度考核。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工作会议支出;
     (二)律师论坛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五)律师宣传工作;
     (六)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
     (九)会员福利和文体活动;
     (十)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捐赠和资助公益事业;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交纳的税费;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用于协会活动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十条 本会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所收取的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经登记核定的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其他非营利性目的。
       除可用于秘书处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分配。
       第九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九十二条 本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本会按年度收取会费,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按照福建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收取部分年度会费。
       第九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中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七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一百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二)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或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三)律师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在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龙岩市司法局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本会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决议的,向龙岩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经费捐赠人及除各级政府部门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对本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龙岩市司法局和龙岩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报龙岩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报福建省律师协会和龙岩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