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6年2月5日龙岩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8年4月25日龙岩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3年1月28日龙岩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7年5月18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12月29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1年12月11日龙岩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龙岩市律师协会,简称为龙岩律协。(英文全称为LongYan Lawyers Association,简称为LYLA。) 

   第三条  龙岩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龙岩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会员分布和本会活动地域为龙岩市。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龙岩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龙岩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56号莲花大厦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三)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规范,制定律师行业管理制度,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搞好律师工作的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通报表扬和惩戒;

(八)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九)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制定行业惩戒规则;

(十)协调、沟通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和信息;

(十一)宣传律师事业,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维护律师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在龙岩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在龙岩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四)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九)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一)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龙岩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迁出或者调离,不在龙岩市行政区域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任期四年。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相关重大事项,可经理事会决议,运用通讯表决方式表决,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罢免除外。通讯表决事项须经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本会理事会成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业律师成为理事会成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理事会决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四)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律协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律师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所属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预算、决算及财务支出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法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提案;

(三)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罢免建议和意见;

(四)对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从执业五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四分之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监督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监事会建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监事会对有上述情形的监事,可以先决议暂停其工作;监事会对监事作出建议罢免决议的,由监事会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须获出席会议超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可有效。

监事会研究、表决有关事项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决议须经监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7-9名,其中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律师行业党委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律师行业党委批准。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业务水平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

 第五  通报表扬、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通报表扬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受到国家、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四)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强制培训、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员被处分之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要求复查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五十三条  对会员通报表扬和处分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六 党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司法局党组。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在龙岩市司法局党组、龙岩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接受龙岩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指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依据本省确定的收费办法收缴和上缴。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律师宣传工作;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八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龙岩市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1年12月11日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