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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难点及出路-何秀英


   【内容提要】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用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本依据,是支撑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石。实务中,认定被追诉人构成某种罪行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的论证过程。随着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犯罪频发,蔓延甚广、速度迅猛、波及面大、危害之严重,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然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大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然成为当下打击犯罪的攻坚任务。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的非接触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犯罪,犯罪成员家族化、集团化、组织化,且内部架构层级分工、分散待命、单线联系、各司其职的特点,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全不同于传统型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打击难、取证难、追赃难”三大难,其中以取证难最为突出,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构建难。因此,探索如何迅速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构建有效、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网络 诈骗  证据  证据体系  构建

 

    正  文: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武汉市公安局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严某进、严某林的行踪后,在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民警的协助下,在南宁市山语城小区旁的白云枫铃路口公交车站将两位嫌疑人抓获,并从嫌疑人严某进处查扣作案用银行信用卡51张、棕色帆布包及环保袋3个、棒球帽2个、手机2部及赃款438300元;从嫌疑人严某林处查扣作案用银行卡3张、摩托车头盔1个、手机1部及在武汉警方监督下嫌疑人严某林通过查扣3张银行卡支取的被骗现金人民币49000元。侦查终结后,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被指控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先后分别在广西省扶绥县、广西省武鸣县、广西省南宁市为QQ诈骗集团利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柜员机上支取诈骗所得赃款223万余元。具体包含:2015年6月8日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沈某军报警称公司财务人员受QQ诈骗集团诈骗后向指定账户转账的208.5602万元。严某进、严某林被指控分别于6月8日下午前往广西省扶绥县,用十几张他人银行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0多余万元,6月9日在广西省武鸣县用三十余张他人信用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余万元,在广西南宁市取款人民币70余万元;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报警称其公司财务受QQ诈骗集团诈骗后向指定账户转账的80万元。严某进、严某林被指控于2015年7月29日在广西南宁市用50余张他人的银行信用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43余万元。本案经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某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诈骗罪成立,涉案金额223万余元,但系从犯,故使用从轻处罚,判决严某进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严某林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六万元。

    以上案例是当下非常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通过情境编制诱导,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2007年以来,随着我国电信、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持续蔓延、迅猛发展的势头。媒体关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7日,短短十余天时间,大学生遭受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就有7例,其中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宁受骗猝死,蔡淑妍、段金可自杀离世。”2〕的相关报告,挑战民众道德底线,激起了人们愤怒的同时,也将人们的目光聚焦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话题上。迅速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体系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效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工作的基石。但是,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的构建一直是实务中的难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分类。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有网络诈骗、电话诈骗和短信微信诈骗三种类型。3〕根据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统计报表数据分析,三明市网络诈骗、电话诈骗和短信微信诈骗分别占比情况是53.2%、37.7%和9.1%。可见,其中以网络诈骗占比最大、最为突出。4〕本文开篇介绍的案例也是典型的通过网络QQ社交通讯软件精心设计骗术、虚构事实诈骗财务人员,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的网络诈骗案件。本文主要论述的也是这一类型诈骗犯罪的证据体系构建问题。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特性是造成证据体系构建难的根本原因。

     1、“非接触性”导致传统的犯罪现场不存在,取证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手段既离不开电话、手机、计算机等实物犯罪工具,也离不开通讯营运商、网络运营商提供技术建立的虚拟交流途径、平台。也就是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只通过通信聊天媒介与被害人进行联系,根本不直接与被害人接触。依托电信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给民众带来超越空间随时交流便利的同时,其交流对象不确定性、不安全性、不可控性等风险也随之滋生。比如,开篇所举的案例中,QQ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沈某军、冒充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财务人员,利用QQ社交通讯软件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均分别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汇款到其指定账户。正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可以提供“非接触”的虚拟空间交流提供的技术便利,才导致财务人员无法识破指示其汇款的人员并非公司法人代表或分公司工作人员,而是QQ诈骗集团成员冒充的。电信、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大众提供的虚拟交流空间,虚拟性质一方面使其虚构的事实更有蒙骗被害人的机会,诱骗手法十分隐蔽,不易识破,被害人容易被其虚构的事实蒙蔽。另外一方面此类虚拟空间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可以及时侦破得以现场封锁、勘查、扣押、提取第一手犯罪现场的证据。

   2、“犯罪成员家族化、集团化、组织化”导致锁定同案犯罪嫌疑人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刑法266条规定的传统意义的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流程需要网络技术的支撑、犯罪工具(大量银行卡)的准备、赃款转移等工作,客观上使得此类犯罪不可能由单个犯罪人员完成,此类犯罪往往具有团伙作案、层级分工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一般分为五个层级:一是境外核心人员。主要负责编制“剧本”,准备作案工具,物色“接线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从网络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主要负责为犯罪团伙设计、安装和维护软件。三是专业拆帐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对骗取来的赃款进行快速拆分,确保在最短时间内通过ATM机取出。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或“ATM小马仔”。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卡到ATM机取钱。如本文开篇案例中所提及的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二人即属于这一层级负责取款的犯罪成员。五是关联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为犯罪提供作案所需的银行卡。5〕但是,犯罪成员之间的管理严明,成员分工明确,互不交叉,各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生活与作案身份隔离,相互隐瞒真实身份,互不认识。此外,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呈现了“成员家族化、集团化、组织化”的特征。如笔者开篇所提案例的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经查证二人属于堂兄弟关系,但其在团伙中并不使用真实姓名用于相互联系,而是使用专门的“代号”或“别名”代替。如,被告人严某进的别名叫“阿三”、“二十三”,被告人严某林的别名叫“二十六”。笔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此种“组织化管理”特征增加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难度,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由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隐瞒真实身份,生活与作案身份隔离,尤其是各个层级之间的成员保持单线联系,平时不交集的情况,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即便抓获某个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实现深挖诈骗集团成员的目的。比如,开篇所提的案例中,在受害人钱款被犯罪分子成功诈骗并被拆分至多级账户后,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充其量只是帮忙转移赃款的“ATM小马仔”,属于最末端的犯罪层级。纵观整个QQ诈骗集团成员当中,只有将准备好的银行卡、摩托车头盔、袋子等工具交给被告人严某进的人,才与被告人严某进有过接触,与被告人严某林则属于零交集。因此,办案机关将二位被告人抓获之后,最多只能锁定与严某进有过接触的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的其他诈骗集团成员,则无从查起。

    3、“层级分工”导致证据关联性难建立。

    如前述第“2”点提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员一般分为五个层级,犯罪流程由五个层级的成员分工协作、合力完成。层级成员之间平日里互不认识,相互隐瞒真实身份,作案时依赖单线联系,将导致侦破过程,即便取得了不同层级之间的犯罪证据,这些证据相互间的关联性也可能很难建立。主要原因如下:

    ①被动接警、介入滞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目标不特定、范围广,犯罪手段花样多,更新快,给侦查部门主动发现犯罪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增加极大的难题。当下各办案机关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为被害人受骗后报警启动接警、立案程序。即办案部门开始立案侦查时,被害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结果已然发生,被害人的财物已经因受骗而被转移到诈骗人员指定的账户内。

    ②拆帐迅速、难有效追踪。被害人报案时,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第一、二层级的犯罪分子诈骗行为已经结束,诈骗流程只剩余第三、第四层级成员“转移赃款”的流程尚未完成。其中第三层级属于专业拆帐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对骗取来的赃款进行快速拆分,确保在最短时间内通过ATM机取出。如,开篇案例中,被害人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财务受骗将208.5602万元通过两公司的三个账户分别转账到QQ诈骗集团成员所提供的两个账户内,后诈骗集团成员迅速将此两账户的资金转入事先准备好的80余张他人银行卡内。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财务人员受骗后通过网银把人民币80万元转入QQ诈骗集团提供的账户内,后QQ诈骗集团成员立即将账户内现金分别转入两个账户,再由这两个账户分别转入事先准备好的50余张他人信用卡内。可见,被动立案导致的介入案件滞后性、诈骗集团拆帐的迅速性、转移银行卡数量多等多重因素造成侦查部门追踪工作量、取证的时空跨度都巨大,甚至会面临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层层转账、“化整为零”般的“消化”,最后根本无法查明银行卡内资金的真正来源的困境。

    ③层级分工,关联性存疑。如前面所述,当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主要通过被害人报案启动。侦查机关侦破方法主要通过追踪“信息流”、“资金流”的侦破方向。通过“信息流”可以挖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最终的藏匿地点,通过“资金流”则可以确定被骗资金的流向。6〕只要侦查机关足够迅速追踪QQ诈骗集团拆帐的信息,掌握其通过多层级银行账户分解诈骗资金的流向,“守株待兔”式地等待诈骗集团第四层级的取款人员,即“车手”或“ATM小马仔”前往ATM机取款,实施抓捕便能够实现。“车手”或“ATM小马仔”在抓获现场被查扣了大量银行卡、现金、摩托车头盔等作案工具的情况下,对于当下实施的帮助诈骗集团实施的取款行为无法否认。如本文开篇案例中,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对于抓获当天在广西南宁用50余张他人的银行信用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43余万元这一指控供认不讳。

    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未被当场抓获现行的取款指控,即关于“2015年6月8日下午前往广西省扶绥县,用十几张他人银行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0多余万元,6月9日在广西省武鸣县用三十余张他人信用卡支取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余万元,在广西南宁取款人民币70余万元,合计取款180万元。”的指控,在侦查机关办案中心接受讯问时俩被告人均有过二次有罪供述,但是在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二位被告人均开始翻供,拒不承认有相关帮助诈骗集团取款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本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形成了难点。

    首先,从整个诈骗集团成员层级分工的角度来说,被抓获的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是处于第四层级的取款人员。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财务人员受骗后将人民币208.5602万元通过两公司的三个账户分别转账到QQ诈骗集团成员所提供的两个账户内,后诈骗集团成员又将此两账户的资金转入事先准备好的80余张他人银行卡内。”的相关案件报案、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QQ聊天记录、被害人资金转账清单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实该公司被QQ诈骗集团诈骗的事实,或者说是诈骗犯罪结果的产生,无法证实是谁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同样也无法证实该公司的诈骗资金被谁取走了。案件当中的诈骗行为、拆帐行为都为诈骗集团其他层级人员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属于第四层级负责取款的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实施的。换句话说,因被告人未被抓住支取该公司被诈骗资金,故无法认定前述案件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

    其次,本案用于指控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帮助QQ诈骗集团诈骗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案件取款证据——2015年6月8日、9日嫌疑人取款截图,因图像中的男子头戴头盔无法识别真实相貌,故无法认定取款男子就是被告人严某林。因此,案件中关于证明被告人严某进、严某林除却参与被抓现行的,即2015年7月29日,帮助诈骗集团取款犯罪行为外,对于指控其还参与了湖北省某铝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被诈骗200余万元的诈骗犯罪的证据关联性出现了疑问。

    换言之,此处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补强证据,认定被查获的属于第三层级拆帐人员实施的拆帐行为与被抓获的第四层级的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属于同一起犯罪。”本案例中,办案机关出具了“取款示意表格、出租车截图、轨迹图、路径图”、两被告人使用手机号码的轨迹,用于证实两被告人手机信号在2015年6月8日、6月9日在本案的取款地点出现过,且手机信号的活动轨迹与取款示意表格中显示的取款路线图、出租车运行轨迹高度吻合。虽然最终审判机关采信了办案机关的这组证据,但是笔者依然认为本组证据无法排除2015年6月8日、6月9日的取款行为是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理由有:第一,本案中俩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并没有进行实名制;第二,出租车截图画面乘坐出租的人相貌不清,无法识别是本案的俩被告人。第三,无论是取款示意表格、路径图、还是轨迹图,都是办案机关对于构建第四层级取款行为与第三层级拆帐行为的关联性的一种推断,或者说是侦查思维,不属于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特性是造成证据体系构建难的根本原因,尤其针对不是抓现行的帮助诈骗集团取款的指控,往往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导致证据关联性存疑,而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探索攻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构建难的出路。

   正如前述第“二”部分所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自身特性——非接触性、成员家族化、集团化、组织化、层级分工等造成了此类犯罪证据体系构建难。作为支撑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刑事证据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中承载着基石的作用。因此,探索攻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构建难的出路,即如何构建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体系,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积极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固定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直接言词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经过审讯,能够对没有被抓现行的其他取款犯罪事实予以主动供述,则办案机关掌握有利的直接言词证据。但是,鉴于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点,为预防犯罪嫌疑人翻供,笔者认为审讯应当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第一时间固定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直接言词证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53条的法律精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办案机关还应当根据嫌疑人的供述作为证据线索,进一步收集追踪“信息流”相关的网络痕迹、通讯记录等电子证据,以及“资金流”相关的拆帐交易及ATM机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文开篇所提案例中,俩被告人被抓获后在办案机关接受讯问时,均有两次对于没有被抓现行的其他帮助诈骗集团取款事实的有罪供述,即湖北某铝业公司被诈骗200余万元的案件,但是当俩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之后,俩被告人均改变供述,否认曾经帮助QQ诈骗集团诈骗该公司后取款的事实,并称当初的有罪供述系在被办案人员殴打下形成的。最后,因办案部门提交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资料,而被告人又无法提供可以证实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故审判机关采信了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笔者认为,正是俩被告人有罪供述被采纳,才使得第四层级取款人员的取款行为与第三层级拆帐行为建立了关联性,证据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因此,这里充分体现了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方式,固定被告人有罪供述的重要性。否则,如果俩被告人能够提供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者相关证据线索被查实,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样一来,在俩被告人有罪供述缺失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取款示意图、轨迹图等证据,则无法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最终将可能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第三层级拆帐行为的证据与第四层级取款人员取款行为的证据,其关联性无法建立。

    2、有效协作,及时掌控各层级犯罪的电子证据,实现追踪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刑法266条规定下传统型诈骗犯罪,其依托于各种通讯、网络技术建立的平台实施犯罪,必然造成此类犯罪的打击难度大,也可以说是侦破率低。据统计,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况下,破案率却畸低,全国平均水平也不超过3%。7〕归根结底,根本原因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特性造成的,形成当下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难、取证难、追赃难”的三难局面。其中又以取证难造成证据体系难构建最为突出。笔者认为攻克这个难题,可以探索从多角度的合成协作入手:

    (1)多警种协作,追踪“信息流”、“资金流”,锁定电子证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依托网络、通讯等技术迅猛发展下滋生的高科技的、新型的技术犯罪,仅依靠刑侦部门的力量,难以达到高效侦破的目的。打击此类高新技术犯罪,必须要借助网安、技侦、情报、法制等各警种力量的合成协作,整体联动,综合运用技术侦控手段,形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力争每一条涉案线索的核查都能尽快核实。具体来说,主要依赖网安、技侦、情报部门充分运用技术侦破手段锁定追踪“信息流”,锁定各层级之间单线联系的蛛丝马迹,分析其相互联系运用电子技术工具的通讯痕迹、网络痕迹等,从而追踪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另外,通过追踪“资金流”被拆帐分解的资金交易信息,拆帐后资金被取款转移的信息,利用监控系统锁定犯罪嫌疑人。刑侦部门主要负责实施抓捕、查扣、提取被抓捕人员的作案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设备、作案用银行卡等,及时开展讯问工作,第一时间固定直接言词证据。各警种合成协作,需保持信息互通,才能实现言词证据与电子证据的相互补强,为证据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2)多部门协作,简化审批手续,力争高效遏制犯罪流程进展。实务中,办案部门接到被害人被诈骗的报案,及时、高效地查清被害人资金被拆帐分解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办案部门立即通知银行系统冻结止付时,往往银行部门因审批手续的繁杂,延误了最佳冻结账户的时机,导致被诈骗的资金被转移,甚至转到境外账户。不但造成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无法追回,给追赃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也是造成电信诈骗犯罪拆帐证据无法掌控,给证据体系的构建造成极大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大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却以打击犯罪为天职的公安部门的努力,还需要金融部门、通讯营运部门、网络运营商的相互协作,才能达到高效遏制犯罪流程进展的目的。

   (3)跨区域协作,突破时空障碍,实现有效取证。借力网络、通讯技术的发达、金融交易的便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特点尤其突出,侵害对象不确定,资金流向不确定。加上电子网络诈骗犯罪的各层级成员,隐藏身份、分散待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导致实务中根本很难集中抓捕。同时,诈骗所得资金也将被多层级地、不特定地分解,以供遍布各地的ATM机马仔取款人员取款。因此,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过程,必将面临跨区域,甚至跨境侦查、抓捕、追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必然需要跨区域协作,才能突破时空障碍,实现取证,打击犯罪。

    3、建立“指纹与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步入库”制度,锁定第五层级犯罪人员,解决第三层级拆帐人员与第四层级取款人员之间的证据关联系难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有的“团伙作案、层级分工”特征,造就了此类犯罪证据体系的难点,其中以各层级之间的证据关联性最为突出。具体到本文开篇所提到的案例,俩被告人属于取款人员的角色,属于第四层级人员。根据网络犯罪流程来看,各层级之间的人员隐藏真实身份,互不联系。故处于第四层级的俩被告人与第三层级的拆帐人员属于零交集的状态。整个犯罪集团成员当中,被告人严某进接触的其他层级的成员,仅仅只有“将准备好的银行卡、摩托车头盔、袋子等工具交给他的”成员。此类人员,也被称为“关联人员”,属于第五层级,专门负责“通过各种合法或者非法渠道为犯罪提供作案所需的银行卡”。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第五层级的人员实质上属于第三层级拆帐人员与第四层级取款人员之间的联结点,其在通过各种合法或者非法渠道办理作案所需的银行卡后,一方面将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给第三层级拆帐人员,为其完成迅速拆帐提供资金流渠道,另外一方面,在收到拆帐分解资金流成功后,将这些银行卡交付给第四层级的取款人员取出赃款。因此,实践中正是因为作为联结点的第五层级人员难以抓获,造成了第三层级与第四层级证据关联性难以建立的难题。因此,如何锁定第五层级的犯罪人员是解决证据体系构建难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根据第五层级主要提供犯罪所需的银行卡的任务特性,可以探讨建立“指纹与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步入库”制度,理由如下:

    银行卡,确切地说是银行账户,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拆分所依托的渠道,是此类犯罪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实践中,由于银行部门对开设银行卡账户监管措施不够严谨,存在无需本人到场核实,仅需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情形,或者无需银行柜台面对面审核,仅需通过电子渠道即可办理银行卡开户的情形。这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能够持有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开设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2016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该通知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危害严重的情况,制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和ATM转账延迟24小时到账等新规。其中主要包括:撤销电信诈骗ATM转账、拒绝异常开户、堵截冒名开户、劝阻电信诈骗、新型诈骗等。不得不说,这是金融部门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实施的一项有利举措。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施“拒绝异常开户、堵截冒名开户”的基础上,如果建立“指纹与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步入库”制度,则可以成功锁定第五层级犯罪人员。因为实践中,银行部门是可以拒绝异常开户,堵截冒名开户,但是还存在公民身份证被伪造、变造的情形,且银行系统与公安系统现阶段也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导致银行柜台对于这一类身份证并不能准确识别的困境。因此,犯罪分子仍然存在使用自己的照片,但是伪造或者变造身份信息制造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开户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建立“指纹与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步入库”制度,那么即便犯罪分子成功开设了银行账户,但是当该银行卡在第四层级的取款人员处被查扣时,根据指纹比对,仍然可以锁定当初开设这张银行卡的第五层级的犯罪成员。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五层级系第三层级与第四层级成员联结点的特性,能够有效追踪第三层级的犯罪分子。

    四、结语。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用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本依据,是支撑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得以延续的基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自身特有的犯罪特征,导致这类犯罪证据取证难,证据体系构建难的不利局面,不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正义的目的实现。因此,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程的特点,制定多管齐下、多警种协作、跨区域协作制度,并大胆创建指纹与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入库制度,才能寻求有效攻克证据体系构建难的出路。

 

【注释】

1〕黄永春、郑丰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11月第6期,总第197期。

2〕徐新怡:《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下大学生受骗分析与应对策略》,信息与电脑,2016年第16期。

3〕同〔1〕。

4〕张萍、肖亚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防要领》,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总第117期。

5〕同〔4〕。

6〕王传宗、庄玲玲、谭晓东:《进口“信息流”和“资金流”全力开展合成作战》,人民公安报,20161110日,第004版。

7〕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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