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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流程公告


龙岩市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流程公告

自2021年5月1日起,根据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和第十届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21日旅行)的规定,向龙岩市律师协会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件1);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式一份 (附件2);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实习地居住证明(附件3);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其符合《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保证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的承诺书(附件4);

(六)由管理人事档案人才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七)申请实习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三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存在本《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附件5)。

(十)申请实习律师为辞去公职人员的,还应提供原工作单位的批准辞去公职的证明;

(十一)申请实习律师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文复印件一份;

(十二)实习人员为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或为台港澳居民的,应当提供其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或为台港澳居民的相关证明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二、材料提交的要求

(一)以上材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无误后,主任签名(附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协核对;

(二)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三、附件(以下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修改)

     附件1:实习登记申请表

     附件2:实习协议

     附件3:证明(暂时无法办理居住证适用)

     附件4:个人承诺书

     附件5:律所接收实习人员情况说明


四、相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21年3月21日第十届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不准予实习登记的情形;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申请实习人员应出具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习条件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的;

(二)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三)未足额缴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的;

(四)未按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对其上一年度的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六)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的;

(七)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八)受到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处罚和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九)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十)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二十七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热爱律师事业,勤勉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或者员额法官、检察官辞去公职后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近三年内,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一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