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郭育宗


处分决定书

    被投诉人:郭育宗,男,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50820071021449。

    2018年5月21日我协会接龙岩市司法局批转上杭县司法局《关于移送给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经上杭县司法局调查,郭育宗涉嫌“未尽法律援助义务”,要求我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我会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此案进行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翁远胜涉嫌寻衅滋事、抢劫一案的法律援助三阶段辩护均由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郭育宗律师承办提供,其中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是郭育宗提供法律援助,审判阶段分别由郭育宗和兰福江提供法律援助。侦查阶段郭育宗有及时与受援人父母见面沟通听取意见,2017年5月22日有到龙岩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受援人,向上杭县公安局提供口头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郭育宗以电话通话方式向上杭县检察院提供辩护意见并记录在案。因其认为受援人未翻供自愿认罪没有新情况出现,与侦查阶段的表现一样没有会见的必要,此后的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郭育宗均没有会见受援人。在审判阶段过程中,开庭传票郭育宗在开庭前15天已收到,因与其他案件冲突由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安排移交给兰福江承办,受援人父母经二次沟通同意本案转由兰福江承办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另,与受援人父亲电话联系其陈述郭育宗有去会见受援人一次,有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同时表示未到任何单位部门反映或投诉被投诉人郭育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关于对翁远胜法律援助事务工作的情况报告》、《关于翁远胜案法援工作的补充说明》、《补充答辩意见》、《市律协询问笔录》等。

    综上,本会认为郭育宗提供法律援助存在瑕疵,主要是在审查起诉、审判两阶段未会见受援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应当根据阅卷获知的案情及证据,听取受援人的意见,从而才能取得和形成较为合理的辩护思路。侦查阶段的陈述,极有可能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陈述不相一致,在未经会见的情形下,辩护人的辩护可能存在瑕疵。未经必要会见而仅通过阅卷提供辩护工作,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属“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懈怠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之情形。故郭育宗的行为属于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纪律处分。另郭育宗律师多次违规,我协会决定对其从重处分。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育宗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郭育宗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