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五届龙岩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8日起试行。

附件: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18日





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职权,保障龙岩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及《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交纳的团体和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标准并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作为划分收费类别的依据,具体标准为:

1、在新罗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130%交纳,律师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内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的130%交纳。

2、在新罗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130%交纳,律师个人会费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的130%交纳。

第三条  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中的律师应当交纳个人会费,会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龙岩市区外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交纳。

第四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中规定的会费交纳标准修改时,本办法规定的会费交纳基数也相应修改,但30%的上浮标准不变。

第五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与《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以本会费收取标准执行。除会费收取标准以外,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起算,会员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龙岩市律师协会交纳上一年度的会费。

第七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由201812月29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