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李支森律师对熊某某工伤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受援人于2013年8月份到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上班,从事岗位为杂工,工资按月支付。2015年6月29日受援人在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承建龙岩某某公馆的工地处拉混泥土过程中因掉入集水井受伤,之后被送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闭合性骨折。经治疗好转后办理出院,出院时医嘱要求申请人住院休息,加强营养一个月复查一次以及避免负重等,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出固定物。其共住院为31天。出院后需要护理,及营养,及需要后续治疗费。2015年9月9日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11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九级。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没有给受援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根据法律规定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5447.03元,伙食补助费1085元、护理费10800元、停工留薪待遇27600元、交通费930元、营养费548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58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772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720元、后续治疗费1.5万元,共计163871.03元。被福建某某建设公司还应按受援人工资给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受援人多次与福建某某建设公司关于工伤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交涉,但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拒绝赔偿。受援人因文盲不认识字,走投无路只好向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根据其情况同意给予援助,指派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李支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熊某某陈述及了解情况,并要求熊某某提供相关工伤认定材料和伤残材料。通过分析,伤残等材料已经过了一年诉讼请求,无法主张赔偿。在进一步了解才知道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是刚从工伤认定科取得。随后陪同熊某某到劳动局工伤保险中心了解情况,被告知,工伤等材料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早已经领取以及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已付至福建某某建设公司处,当时还签订三方协议,同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随后要求工伤保险中心调取相关证据。

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典型工伤赔偿是否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代理人认为因受援人熊某某在未取得残等级材料前,属于不知晓其权利和义务可以主张了。计算时效应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熊某某是文盲对工伤认定等时间不知晓,以及是近日才取得工伤科领取伤残鉴定书材料,因此从取得材料之日起一年;二是在工伤保险中心签订三方协议是否是熊某某签订,是否有对熊某某有约束力;三是停工留薪费因支持几个月,代理人认为其治疗康复期间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留薪费,其他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龙岩最低标准支付生活费,四是医社保是否得到支持;五是因时间跨度长,赔偿标准发生变化。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对请求明确后诉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庭审前,承办律师与所在律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受援人熊某某向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主张权利是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计算,不会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第二,三方协议是福建某某建设公司冒签字对熊某某没有约束力,可以按最新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第三、医社保怎么补缴纳

2016年8月25日的庭审中,福建某某建设公司认为三方协议签订,工伤保险待遇因按签订三方协议时2015年计算标准计算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得金额应当保护医疗费、生活费、停工留薪费、伙食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此无需再支付。后续治疗费未发生不应承担。医社保因受援人申请工伤无权再要求缴纳。护理费应当按农村生活支出水平标准进行支付。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熊某某在城区工作上班其应按城镇的标准护理费、停工留薪费应当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赔偿计算应当按庭审辩论终结前得最新数据为准,因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现在熊某某按新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均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仲裁员交流意见,希望承办仲裁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情况。

2016年9月5日,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除未采纳代理人提出工伤保险中心已经理赔部分也应按最新标准计算,然后超过部分由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承担赔偿没有支出,其他福建某某建设公司应当按最近赔偿标准计算等大部分代理意见均得到采纳,认定出工伤保险中心确定赔偿外,其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均按2016年龙岩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需支付医社保,未解除期间还需支付基本生活费。

裁决福建某某建设公司赔偿熊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生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次就业补助费十万余元。该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不服裁决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一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一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一审承办法官基本上的采纳,除了裁定医社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将2个月停工留薪费和6个月生活费合并判决,共计赔偿五个月停工留薪费,其余都支持。此后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但经代理人与二审法官沟通,对代理人已经认可,经办法官跟福建某某建设公司沟通处理,后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后为受援人提供执行帮助,让其领到所有执行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维权是否超诉讼时效工伤案件,并且经过跨年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律师通过耐心沟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从申请仲裁至执行到款项长达2年之久。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仲裁后,受援人表示对结果满意,未诉讼,福建某某建设公司不服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受援人也表示满意不上诉。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院虽未所有赔偿按2016年最近工伤赔偿标准,但代理人已尽到最大努力,代理人提出的停工留薪费标准、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意见按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熊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