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

浅析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权益保护机制

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游翔


 【内容提要】当下是一个信息极速膨胀的时代,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拥有自己的网络独处时间,同时也必然拥有网游账号、网游装备、游戏币、网络宠物等等,在虚幻的世界里,我们同样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司法实践中,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就不断发生。我国司法实践中虽已经将其列入财产保护范围中,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尚未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本文试着从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角度入手,聚焦虚拟财产中最易发生纠纷之处,针对现今较为常见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对建立健全调整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提出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第三方平台;交易保护

 

 游戏产业一直是税收贡献的大户产业,随着人们生活条件变化,对娱乐的需求更是日益增加,而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人们无法投入大块时间专门去进行娱乐活动,可以足不出户的游戏成为娱乐的主力。中国的游戏市场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既要保护游戏开发商的利益、又要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权衡各方权利,从市场本身入手较为符合国情,并且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从市场入手更有优势。国外对于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位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总体趋势趋于以私人财产加以保护。我国尚未对电子游戏虚拟财产加以明确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日后细化法律规定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目前围绕着电子游戏中虚拟对象是否允许交易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进行规制这两个问题予以理论研究。本文运用了综合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希望本文能够为保护游戏厂商和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规制第三方交易平台,推进相关法律制定,促进游戏市场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同时响应党的十九大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综合治理网络空间,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要求。电子游戏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治理电子游戏产业是治理网络空间的重要部分。本文基于此基础分析虚拟财产交易方面的法律现状及市场现状,探讨较为合理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

 一、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范围界定

 (一) 电子游戏虚拟财产概念

 要确定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范围,首先要明确电子游戏虚拟财产范围。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尚不明确,学界对此也尚未达成共识。其中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无形财产说属于主流观点。

 作者采取物权性权利说观点,从物权的角度探讨虚拟财产交易中涉及到的权益保护。

 (二)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权益保护必要性

 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不能因为问题棘手便扼杀行业经济发展。电子游戏产业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在合理规范健全的规制体系下进行。《2017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036.1亿元,同比增长23.0%。”何况堵不如疏,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无法全面禁止,即使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禁止,也无法阻止私下进行交易,不仅会滋生更多问题,还会阻碍经济发展。虚拟财产交易的正常秩序,需要合理的疏导、规范、规制。

 韩国是电子游戏产业发展最发达的国家,也曾经拥有电子游戏产业最大的市场。在其电子游戏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曾经干预过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然而此项规定并不能完全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在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使得有关虚拟财产的交易由明转暗,并且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使得虚拟财产交易更加隐蔽而难以管理,完全脱离了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最终不得不取消这一规定,并且确立了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它不被认为与银行账户中的财产有本质区别。运营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者删除,虚拟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商,其所有权归属于玩家。虚拟财产在法律角度获得了与现实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在制度上解决了虚拟财产交易中产生的问题。

 除了韩国以外,美国部分州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态度都有转变,这充分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受到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重视,也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中法律关系

 因为虚拟世界构建其本身便是建立在现实世界中,所以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主体与普通民事交易行为主体有相似之处,以下只讨论涉及到现实货币的情况。

 由于现行法律不允许用户以虚拟货币或者道具从商家处直接兑换法定货币,运营商与个人之间只能单向交易。电子游戏运营商出售虚拟财产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售点卡等存在于游戏程序外的虚拟货币,也就是现有法律所保护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二是出售虚拟道具,比如皮肤、装备、游戏道具等,出售游戏内虚拟道具是多数商家主要盈利方式,这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亟待法律予以肯定。

 个人与个人之间在法律上则没有诸如此类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皆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交易任何虚拟财产。直接交易是最原始的虚拟财产交易方式,随着虚拟财产交易发展,直接交易的方式出现了种种弊端,为了减少交易风险,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卖方将虚拟财产提交至交易平台寄售,买方网购,由交易平台操作;或是买方将需求提交到交易平台挂单,卖方再将对应虚拟财产截图凭证提交,由交易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平台人员进行操作交易。这一交易模式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虚拟财产交易,无论是游戏内货币折现,还是出售不绑定的道具,亦或者出售整个游戏角色,甚至于游戏账号,都可以实现,并且相较于其他方式的交易更为安全;当交易完成后,平台将会从卖方收益中扣除一定的手续费用以维持平台运作。好的交易平台能够促进游戏发展,带动游戏繁荣。

 二、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常见问题

 我国2017年《民法总则》以设立准用性规则的方式对“物权客体”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开放性立法,确立了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其并未完整的对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加以规定,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的研究空间、立法空间,为日后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下将对目前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存在的常见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电子游戏虚拟财产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协议存在不合理条款

 虚拟财产交易是否应当受保护,主要在通过非官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有争议。现有的运营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在游戏提供给用户的协议中声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运营商,禁止玩家与其他人进行虚拟财产方面的交易行为;一类未对此归属有所规定,但是仅允许用户在官方平台进行固定的几种虚拟财产的交易;还有一类对此完全不做规定,绕开此条款。

 首先,这种禁止交易的条款是不合理的。运营商使用协议作为合同,应当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双方合意一致,无合同无效情形,虚拟财产交易便是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即便玩家是未成年人,只要其监护人追认承认,该交易行为也发生效力。但运营商往往在协议中约定加强自己权利、限制玩家权利、不当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且有权随意修改协议,使得玩家完全处于被动,无法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网络商品经营者作出有损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或者减轻自身义务的规定。该规定与《合同法》法理精神一致,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类条款属于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其次,运营商出现这类条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此种交易方式风险大、纠纷多。而玩家遇到纠纷后,如果无法自行调节,第一个会想到向运营商投诉,想要通过运营商后台渠道强行取回财物。但是作为运营商如果只听投诉者的一面之词,很难准确判断财物归属,而要准确判断又要多耗费精力,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因此干脆一刀切的禁止此种交易。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于那些拥有官方交易平台的游戏运营商而言,非官方交易平台无疑瓜分了运营商获利市场,因此运营商拒绝提供交易许可,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损害玩家通过非官方交易平台交易来的虚拟财物。

 综上,虚拟财产交易虽然存在许多纠纷,但是这种纠纷反而说明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广阔,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合理引导、规制。一味的禁止无法很好的解决问题,会使得玩家在看不见的地方进行交易,这将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2.第三方交易平台存在交易风险

 传统的直接交易的交易模式存在由于货款异步导致的交易欺诈问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三方支付手段也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玩家通过非官方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常也会被官方称为“线下交易”,而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的交易风险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平台本身缺少规范,交易过程本身存在风险;二是交易完成后由于官方系统错误检测导致的财产灭失风险。

 近年来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量剧增,促使许多第三方交易平台借助商机成立,现在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比比皆是,因为相应的监督和管理的滞后缺位,这些第三方交易平台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但是对其平台上的信息不加监管或是对交易本身不闻不问;也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甚至本身就参与交易欺诈,骗取交易财物。

 有些运营商拥有自己的官方交易平台供玩家进行虚拟财产交易,但是官方交易平台往往并不能完全满足玩家需求,不仅交易项目不全面,有些平台还存在手续费过高等情况,这也导致玩家选择通过非官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有些运营商虽然自身拥有交易平台,允许玩家之间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却依然拒绝承认非官方交易平台交易自家旗下游戏物品,使得玩家交易所得财产灭失,并常以反外挂、反作弊检测系统自动查封且已经多次予以公告警告等为由,不予赔偿玩家损失,玩家投诉无门,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无疑加重了受害方承担的损失。

 3.虚拟财产交易中民事行为能力较难认定

 不同于现实世界面对面的交易,网络上的交易无法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分辨对方男、女、老、少,难以辨别民事行为能力;交易过程通常全程都是通过互联网交易方式进行,难以判别对方所述事实真伪,更无法验证对方的真实身份。

 以事故发生最多的未成年人为例。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需要其监护人追认。但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所购买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范围,是有关未成年人虚拟财产交易的一大难点。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财产,实体财产看得见、摸得着,未成年人对虚拟财产的辨认能力很难统一判断。而拥有决定权的监护人又往往只能通过向运营商或是平台投诉,再由运营商或是平台对相应的卖方进行追讨。这一过程不仅麻烦而且损失巨大,还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会使得某些人产生侥幸心理,不去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或是冒用未成年人的名义追回财物,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这一部分是完全禁止,但是实践中确实难以实现,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进行大额度支付购买虚拟财产的新闻层出不穷,再加上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身劳动力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那部分未成年人,虚拟财产的购买不能一概等同于“未成年人”。而对于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电子游戏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需要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辨认能力进行界定,保证交易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进行。

 (二)电子游戏虚拟财产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不利于涉及网络案件的受害人维权。一份虚拟财产交易合同往往涉及到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即运营商所在地,有时会涉及第三方,如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担保人所在地,与实物买卖不同的是,虚拟财产买卖更加快捷,交易发生时可以同时涉及到多个不同地域,管辖权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之间容易互相推诿,都不予以理睬。

 其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现有的责任分配方式不利于玩家进行举证。在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中,除了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外,还有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运营商的错误检测造成的财产灭失纠纷。交易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可以通过终止交易或从运营商提供的投诉途径解决,最后才是通过诉讼。但是在交易完成后,由于运营商一方的原因导致财产灭失,玩家想要维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此时举证责任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玩家最多只能证明到交易合法,财产已经转移完成这一步。由于虚拟财产存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上,玩家无权直接查看后台数据,若要取得证据,势必要通过请求运营商提供权限,或是直接要求运营商提供数据。但是运营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的数据记录,对玩家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玩家无从提供证据。由此看来,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是不平等的,若是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分配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无疑会影响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三)电子游戏虚拟财产数额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如何认定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及刑事盗窃案件的关键,前者关系到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的数额,后者直接影响到是否定罪与刑罚裁量。实体财物的定价由国家指导价、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等多方位决定最终价格,其中蕴含着多种固定成本投入。而虚拟财产的定价则难以用与实体财物定价方式等同的方式定价,目前主要定价方式有四种:第一种,参照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定价;第二种,参照玩家举证的投入成本定价;第三种,参照游戏运营商的定价来定价;第四种,参照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定价。在司法实践中,以上四种不同的虚拟财产数额计算方法我国司法机关都曾经采用过,然而上述任何一种方法都无法完美适用于实践中的所有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目前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形成了一种管理上的无序局面,不利于实现个案均衡。

 三、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一)均衡各方利益完善交易流程

 1.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1)制定网络服务合同范本

 电子游戏虚拟财产存储于运营商服务器中,游戏玩家想要行使物权势必要经过运营商。而电子游戏运营商提供给电子游戏玩家的格式合同往往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游戏玩家即使不同意其中的部分条款,为了使用服务,也往往只能选择“接受”。基于此种矛盾,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电子游戏运营商提供给用户的电子格式条款,明确必须具备的条款、可以选择的条款以及应当禁止的条款,并且加大审查力度,并以《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依据,防止运营商规避责任义务。应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使运营商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责任,也不能使游戏玩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这样才能平衡双方地位,维持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2)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第一,可以通过对现有法条的扩张解释确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比如通过出台解释扩大民法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第二,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修改,加入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第三,可以通过制定单行的虚拟财产法律法规的方式,完善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对于运营商损害玩家利益的的“霸王条款”可以通过默示宣告的方式予以宣告无效,比如通过对虚拟财产交易所得收税的方式对虚拟财产价值予以承认,例如:现有法律已经明确范围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已被法律明确价值,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8818号”予以认可,允许个人转让,并对此部分收入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中。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游戏程序外的游戏币,此部分虽非本文所主要探讨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但是现行法律对其的保护对日后通过立法方式保护其他虚拟财产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2.加强交易平台相关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中间桥梁和纽带,随着电子游戏产业不断发展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经验持续积累,第三方交易平台呈现出专业化趋势。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交易平台的长久运作的前提,交易平台也对强化交易规制、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等产生了积极和不可替代的影响,但是交易平台对市场的影响不仅止于此,由交易平台负责维护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有着天然优势。

 首先,应当明确交易平台在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审查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担保交易安全,保障性能发挥,并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要求用户在参与交易前完成实名注册,在通过平台交易时将虚拟财产的详细信息提交于平台,除了商品本身的信息,还应当提交商品来源、历史交易记录等信息,未提交详细信息的不允许交易。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不得未经用户同意私自使用用户信息做其他用途,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其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记录交易信息,做好备案工作,方便日后纠纷发生时调查取证,并为日后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征税提供数据支持。

 最后,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实现交易的自动化与透明化,由交易平台程序自动完成财产转移过程,以此提高交易效率并防止人为干预,提升平台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在打击通过互联网犯罪方面的法律也越来越完备,关于运营商或者电子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刑事责任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予以处罚。运营商或者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相关义务入刑,无疑更好的规范电子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使其切实明确自身的责任,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更好的发挥维护网络秩序安全稳定的作用。

 3. 明确主体资格强化网络实名制监管

 (1)运营商及平台实名制管理措施

 切实贯彻《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营商应当要求电子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加强对企业监管,开通网络投诉通道,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

 加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名制度,要求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网上用户必须实名注册,并妥善保存实名信息,便于配合日后涉案调查。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管工作,防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2)游戏用户个人实名制管理措施

 正常的游戏用户在注册时不以实名注册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希望个人信息泄露,一种是由于个人未成年而无法以自身信息注册。不希望个人信息泄露的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自身信用、加强对企业监管等措施取得用户信任;而未成年人不以自身信息注册的,有些是不想被现有的“防沉迷系统”检测、约束,有些则是因为游戏本身拒绝未成年人进入。对于此种不以自身信息注册进入游戏的情况,可以加入监护人监管系统,例如腾讯公司的“成长守护平台”,由家长直接决定在线时间及在虚拟世界中投入的法定货币数量;亦可以加入“家长注册”方式,以监护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进入游戏当中,在被监护人向监护人索要身份信息的过程中,能够使监护人一定程度上知晓其行为,进而加以监护,并在日后自行注册相关企业账号时进行关联,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之内。

 另外,可以以游戏分级制度取代游戏审批制度。分级不应当仅仅是对准入年龄的分级,还应当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能力进行分级。对一个具体的游戏而言,准入年龄的分级应当是确定的,自游戏进入市场以来就保持不变,此部分可以适当参考国外的电影分级制度;而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能力分级则需要企业经营规模、信用评价、产品流量、国际影响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进行动态评估,增加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维护自身形象。

 (二) 加强交易法律规制体系建设

 1.加快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专门立法

 我国应当针对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规制进行专门立法,目的在于是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处于法律规制之下更好的开展,既能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也能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是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规制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在今后我国应当制定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专门法律,专章规定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规制问题,并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规制体系。

 第一,明确法院管辖权。普通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纠纷会涉及到多个地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双方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较为合理的有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买受人住所地、虚拟财产交付地即运营商的服务器所在地或第三方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正因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当事人通常不在同一个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常分散各地,一旦遇到互相推诿的情况,当事人维权所投入的时间损失与金钱损失很有可能超过财产本身。因此要统一明确法院的管辖权,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在“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特别说明涉及到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履行地问题。

 第二,明确规制责任。包括责任承担方式、责任监督措施、责任承担主体等,重点明确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电子游戏用户不负举证责任,由电子游戏运营商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规制过程中要负有协助举证的义务。

 第三,多方合作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要确定权威统一的主体,即各级政府为主导,工商部、文化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规制主体网;确定电子游戏用户自身的责任,要求必须实名登记、禁止利用外挂、非法复制取得电子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建立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双方信用评级制度,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获悉对方的信用程度,从而理性选择交易;

根据规制法律配套制定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行业规范,成立电子虚拟财产交易监管委员会,参照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针对电子游戏领域进行规制,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玩家投诉举报通道,针对违反游戏规则,破坏游戏平衡,影响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并由专人负责处理、反馈。

 2.完善网上司法救济解决方式

 (1)建立网上仲裁解决纠纷机制

 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自行和解,那么仲裁是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之一。仲裁集调解与诉讼的优点于一身,但是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普通的仲裁方式难以完全切合纠纷解决,因此,应当采用一种新的仲裁方式,结合互联网争议产生的特殊性,建立网上仲裁解决纠纷机制。这一机制应当将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纠纷解决纳入其中,作为其适用的一部分。仲裁程序的设计环节与传统仲裁程序基本相同。

 以美国的互联网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为例。网络仲裁架构在互联网上,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自1995年成立以来,历经二十多年的时间充分验证了其便捷性与可行性。

 (2)加快互联网法院建设

 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建设目前刚刚起步。杭州试点的成功运行为日后推广互联网法院奠定了基础。涉网案件异步审理模式能够很好的解决涉网案件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法院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各审判环节均在网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实施,当事人能够在信息对称情况下非同步完成诉讼。日后推广互联网法院建设可以将虚拟财产纠纷单独处理,与实物网购相分离,提升案件处理专业性。

 3.确立统一的价格评估认定标准

 价格是交易的核心,是交易价值的体现,是监管过程中最有力的证据。

 首先,建立统一的、有公信力的司法价值评估体系。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综合分析案件情况,采取合理的政策,不能生硬的“一刀切”管理。不同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明确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方法评估,将电子游戏用户投入的人力、物力算入其中,参考市场上同类商品最近一段时间在一定交易量内的市场价格,多方位结合市场价值,计算各部分价值应当折合的比例,最终得出结论。进而实现个案平衡,做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其次,出台相关法律等确定相应的司法价值评估标准。我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由谁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如何评估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价值以及如何监督这一评估流程等。

 最后,建立相应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物价评估部门专门负责综合评估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电子游戏运营商应当在游戏正式进入市场之前,估算游戏中道具需要取得的时间,并且在游戏进入市场时报备专门的物价评估部门,并定期更新各个阶段中实际平均取得时间。该物价评估部门还可以同时监管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对明显不正常高于或明显不正常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卖家予以调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电子游戏行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其税收一直居高不下。电子游戏以其模拟现实生活联系到各行各业,不仅仅是创作者的智慧结晶,更蕴藏着人类思想文化脉络。好的游戏不仅能够维持企业自身发展,还能够促进市场蓬勃发展,更能够推动经济和文化发展。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时电子游戏产业的重要一部分,研究电子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要立足于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处理好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问题,寻求合理的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立法方案。本文论述电子游戏虚拟了交易模式,借助韩国电子游戏虚拟财产立法过程分析了立法必要性,并且针对现有的电子游戏虚拟交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和纠纷解决的方案,为下一步法律进行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建议。自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以后,各方立法都在紧张而有序的进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权益保护机制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新问题,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行业及市场发展,完善我们的思维,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操作性的、有效的建议。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的法律性条款对电子游戏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有效的减少其中的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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